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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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机制,确保发现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时能够迅速、有效、有序地从市场和流通环节收回,最大限度消除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并出厂销售的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产品,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而实施的召回、处置和报告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召回管理应坚持主动召回、快速处置、分级管控、全程记录、可追溯、可验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召回领导小组

公司成立食品召回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食品安全总监、质量负责人任副组长,质管、生产、采购、仓储、销售、行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批准启动和终止召回;

为召回工作提供资源保障;

对重大召回事项作出决策。

第七条 质管部职责

作为召回牵头部门,负责风险信息收集、核实和风险评估;

组织追溯调查,确定召回范围和批次;

制定召回计划,向监管部门报告;

组织召回产品检验、评估和处置;

编写召回总结报告。

第八条 销售部职责

提供产品销售流向、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

向经销商、零售商发送召回通知;

统计召回回收数量,反馈至质管部。

第九条 生产部职责

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生产;

封存相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配合原因调查和纠正预防。

第十条 仓储部职责

对库存问题产品进行封存、隔离;

负责召回产品接收、清点和保管;

配合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一条 行政/客服职责

设立召回咨询渠道,处理消费者问询;

协助发布召回公告;

做好舆情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 召回启动与分级

第十二条 召回触发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启动召回评估程序:

监管部门通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风险;

第三方检测发现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集中投诉同一食品安全问题;

内部自查、留样检测发现重大隐患;

供应商通知原料存在安全风险;

媒体曝光并经核实属实。

第十三条 召回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或死亡,应在发现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

二级召回: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在发现风险后36小时内启动;

三级召回:存在标签瑕疵等不符合标准但不直接危害健康的情形,应在发现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

第四章 召回实施

第十四条 信息核实

任何部门收到可能触发召回的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质管部。质管部应迅速核实信息真实性,评估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并启动追溯系统。

第十五条 追溯调查

正向追溯:从问题批次出发,查明生产数量、发货数量、销售流向;

逆向追溯:从问题产品出发,查明原料批次、供应商、生产班组和检验记录;

追溯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保召回范围准确。

第十六条 召回计划

质管部应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和召回负责人;

召回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销售数量及拟召回数量;

召回原因、危害后果和召回等级;

召回时限、区域范围和措施;

通知和公告发布方式;

召回产品处理措施和费用安排。

第十七条 通知与公告

销售部应立即向所有相关客户发送《召回通知》,明确产品信息、召回原因、退货流程和时限;

对已销售至消费者的产品,应通过公司网站、公众号、门店公告等方式发布召回公告;

若产品未销售至消费者且可通过通知完成召回的,可免于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监管报告

召回计划确定后,质管部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在召回过程中持续报告进展。

第五章 召回产品处置

第十九条 隔离封存

所有召回产品应与合格品严格隔离,张贴“召回产品”标识,单独存放,防止误用或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条 处置方式

召回产品应由质管部重新检验评估;

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销毁过程应记录时间、地点、方式、数量和监销人,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

严禁召回产品未经评估合格再次销售。

第二十一条 有效性验证

召回结束后,应计算召回率,验证召回有效性:

召回率 =(实际召回数量 ÷ 应召回数量)× 100%

一级召回召回率原则上不低于99%,二级不低于95%,三级不低于90%。

第六章 总结报告与纠正预防

第二十二条 总结报告

召回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质管部应完成《产品召回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述、原因分析、召回过程、有效性验证、处置结果和纠正预防措施,并报送主要负责人和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纠正预防

对召回暴露出的问题,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包括工艺改进、供应商管理强化、员工培训、制度修订等,并跟踪验证整改效果。

第二十四条 模拟召回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模拟召回演练,检验追溯体系和召回流程的有效性。演练后应形成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记录保存

召回相关记录,包括召回启动审批、追溯记录、通知和公告、回收和销毁记录、总结报告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培训要求

召回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岗位人员应接受召回管理培训,熟悉召回流程、职责和法定时限要求。

第二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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