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标识与包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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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包装管理,确保标签内容合法、准确、清晰,防止标识错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标签设计、审核、印制、验收、使用和包装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标签包装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审核把关、版本受控、标识清晰、防止混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负责标签内容合规性审核;

监督标签使用和包装过程;

组织标签版本更新。

第六条 研发/技术部职责

提供产品配方、工艺参数和保质期数据;

确认配料表和致敏物质信息。

第七条 采购/仓储职责

负责标签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

分区存放不同产品标签,防止混用。

第三章 标签内容要求

第八条 强制标示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第九条 日期标注要求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标注,使用与背景对比明显的形式,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便于消费者识读。

第十条 致敏物质标示

含有GB 7718规定的致敏物质的,应在配料表附近以醒目方式标示致敏物质信息。

第十一条 禁止标注内容

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不得虚假夸大,不得标称"特供""专供"等。

第四章 标签审核与使用

第十二条 审核流程

新标签设计完成后,由研发部确认配方信息,质管部审核合规性,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印制。

第十三条 版本管理

标签变更时应更新版本号,旧版标签应及时回收销毁,防止误用。

第十四条 包装过程控制

包装岗位应核对产品名称、标签版本、生产日期和批号,防止错贴、漏贴和混装。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标签设计审核、版本变更、标签验收、领用发放和包装核对情况。

第十六条 保存期限

标签审核和包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研发部、采购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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