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投诉与食品安全信息处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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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客户投诉受理、调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客户投诉、消费者反馈、监管部门通报、舆情信息、疑似食源性问题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处置。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投诉处置应坚持快速响应、如实记录、原因分析、闭环整改、信息报告、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销售/客服职责

受理客户投诉并记录基本信息;

留存问题样品、照片、批次信息;

及时向质管部传递投诉信息。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组织投诉调查和原因分析;

判定是否属于食品安全问题;

提出整改、召回或报告意见;

跟踪整改效果。

第七条 生产部职责

配合追溯生产批次、工艺记录和人员操作情况;

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第三章 投诉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投诉登记

所有投诉应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问题描述、购买渠道、购买日期和诉求。

第九条 样品留存

对涉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投诉,应尽量获取剩余样品、外包装照片和购买凭证,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调查分析

质管部应调取相关批次的进货、生产、检验、留样和发货记录,必要时进行复检或委托检验。

第四章 处置与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投诉

对口味、包装、净含量等非安全问题,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分析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投诉

发现疑似异物、变质、微生物超标、过敏原误标、食源性疾病等问题时,应立即启动风险评估,必要时启动召回和事故应急程序。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

对可能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应按规定向企业负责人和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投诉受理、调查过程、检验结果、处置措施、整改情况和客户反馈。

第十五条 保存期限

投诉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培训要求

销售、客服、质管和生产人员应接受投诉处理、食品安全信息识别和报告流程培训。

第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销售/客服、生产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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