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存放和清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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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存放、清除和处置,防止废弃物污染食品、原料、包装材料和生产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原料、不合格品、包装废弃物、清洁废弃物、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废弃物管理应坚持分类存放、密闭容器、及时清除、定点暂存、专人管理、记录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生产部职责

按类别收集本岗位废弃物;

使用指定容器盛放废弃物;

及时将废弃物送至暂存区。

第六条 仓储/行政职责

管理废弃物暂存区;

联系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

保持暂存区清洁,防止异味和虫害。

第七条 质管部职责

监督废弃物分类和处置合规性;

对不合格品处置进行确认;

防止不合格品回流生产。

第三章 废弃物分类与存放

第八条 分类要求

废弃物应按可回收物、一般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分类存放。酱料、腌料、油脂类废弃物应单独收集,防止堵塞排水系统。

第九条 容器要求

废弃物容器应密闭、防渗漏、易清洁,并有明显标识。食品接触区域废弃物容器不得与清洁工器具混用。

第十条 暂存区管理

废弃物暂存区应远离生产区、原料库和成品库,设置防雨、防鼠、防蝇设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四章 清除与处置

第十一条 清除频次

生产区废弃物应每班清除,不得过夜积压。高温季节或易腐败废弃物应增加清除频次。

第十二条 不合格品处置

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流入非正规渠道。

第十三条 危险废弃物

废化学品容器、废消毒剂、废机油等危险废弃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保留转移记录。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清除时间、处置方式和清运单位。

第十五条 保存期限

废弃物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废弃物分类、容器使用和暂存区管理培训。

第十七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生产部和行政/仓储部共同管理,质管部监督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八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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