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开发、评价和管理,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为公司提供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设备及服务的供应商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供应商管理应坚持资质审核、质量优先、动态评价、分级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采购部职责
负责供应商开发、资料收集和初步筛选;
组织供应商评价和分级;
维护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六条 质管部职责
负责供应商质量能力评价;
组织来料检验和质量数据分析;
参与供应商现场审核。
第七条 技术/生产部职责
提供技术标准和验收要求;
参与样品试用和技术能力评价;
反馈使用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 供应商准入
第八条 资质要求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如适用)和相关资质证明。
第九条 资料收集
应收集供应商基本信息、产品规格书、检测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资料。
第十条 样品试用
新供应商应提供样品进行试用和小批量验证,检验合格后方可纳入试用供应商。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
对关键原辅料供应商应进行现场审核,重点审核其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条件、检验能力和追溯能力。
第四章 评价与分级
第十二条 评价指标
供应商评价应包括质量、交期、价格、服务和技术能力等维度。
第十三条 评价频次
合格供应商应定期评价,关键供应商每季度或每半年评价一次,一般供应商每年评价一次。
第十四条 分级管理
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级,A级优先采购,B级正常采购,C级减量采购并督促整改,D级取消合格资格。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监控
应持续监控供应商来料质量、交期和服务表现,建立质量数据档案。
第十六条 异常处理
供应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立即暂停采购,要求其整改并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第十七条 名录更新
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定期更新,新增和淘汰供应商应经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供应商资质、评价报告、现场审核、来料检验、整改情况和分级结果。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供应商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要求
采购和质管人员应接受供应商评价方法和食品安全要求培训。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采购部归口管理,质管部、技术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