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种/发酵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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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菌种/发酵剂的采购、验收、保存、使用、传代和销毁管理,确保菌种质量稳定和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生产卫生规范》及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用菌种、发酵剂、标准菌株的采购、验收、保存、使用、传代和销毁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菌种管理应坚持来源合法、专人保管、条件受控、传代受控、无菌操作、记录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建立菌种/发酵剂清单和台账;

负责菌种验收、传代和销毁管理;

监督菌种使用过程。

第六条 生产部职责

按工艺要求领用和使用菌种/发酵剂;

做好领用、使用记录;

执行无菌操作和现场卫生要求。

第七条 仓储部职责

负责菌种/发酵剂入库验收和分区保存;

做好温湿度监控和出入库记录。

第三章 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 采购要求

菌种/发酵剂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索取菌种名称、来源、纯度、活力、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九条 验收内容

验收时应核对菌种名称、编号、批号、数量、包装完整性、保存条件和有效期,必要时进行活性和纯度检验。

第十条 不合格处理

验收不合格的菌种/发酵剂不得入库,应隔离存放并及时退货或销毁。

第四章 保存与传代

第十一条 保存条件

菌种/发酵剂应按其特性在适宜温度下保存,如低温冷冻、冷藏或液氮保存。保存设备应专人管理,每日记录温度。

第十二条 专人保管

菌种库应实行专人保管,重要菌种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三条 传代控制

应严格控制传代次数,防止菌种变异。标准菌株传代一般不超过5代,传代前应进行纯度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

应定期检查菌种活性、纯度和保存状态,发现污染、变异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使用与销毁

第十五条 领用管理

领用菌种/发酵剂应填写领用记录,注明名称、批号、数量、用途和领用人。

第十六条 使用要求

菌种操作应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不同菌种操作应更换器具,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 销毁管理

对过期、污染、变异或剩余的菌种应进行灭菌销毁,首选121℃高压蒸汽灭菌30分钟,并记录销毁情况。

第六章 记录管理

第十八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菌种采购、验收、保存、传代、领用、使用和销毁全过程信息。

第十九条 保存期限

菌种/发酵剂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培训要求

菌种操作人员应接受无菌操作、菌种保存和生物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生产部、仓储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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