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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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生产用水管理,确保加工用水、制冰用水、清洗用水和锅炉用水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水体污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用水、清洗用水、制冰用水、冷却用水、锅炉用水及非生产用水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生产用水管理应坚持源头合格、管网安全、定期检测、防止回流、分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制定水质检测计划;

组织水质采样和检测;

监督水处理设施运行。

第六条 设备部职责

负责供水设施、水处理设备维护保养;

防止生产用水与非生产用水交叉连接;

处理管网故障和回流风险。

第七条 生产部职责

按规程使用生产用水;

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

配合水质监测和设施维护。

第三章 水质要求与检测

第八条 水质标准

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自备水源应增加水源环境评估和检测频次。

第九条 检测频次

城市供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检测;自备水源每年至少检测两次;管网末端余氯每日检测,微生物指标定期检测。

第十条 异常处置

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排查原因,采取冲洗、消毒或切换水源等措施,复检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管网管理

生产用水与非生产用水管道应分开设置,采用不同颜色标识,防止交叉连接和回流污染。

第十二条 防回流措施

供水设施应安装防虹吸装置、真空排气阀等防回流设施,水管出口不得浸入水面以下。

第十三条 蓄水池管理

蓄水池应加盖防护,防止灰尘、虫鼠进入,定期清洗消毒并记录。

第十四条 制冰用水

制冰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标准,制冰设备和储冰容器应保持清洁,冰的存放和运输应避免接触地面和污染物。

第五章 记录管理

第十五条 记录内容

应记录水质检测报告、余氯检测、设施维护、清洗消毒和异常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保存期限

生产用水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培训要求

相关人员应接受水质标准、防回流措施和水处理设施操作培训。

第十八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设备部归口管理,质管部、生产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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