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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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覆盖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仓储、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GB/T 37602《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建设规范》、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产品的批次管理、信息记录、追溯查询、模拟召回和追溯体系维护。

第四条 管理原则

追溯管理应坚持“一物一批、批批关联、记录真实、信息完整、正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管部职责

负责追溯体系建立、维护和监督;

负责检验记录、留样记录、放行记录管理;

组织追溯演练和追溯体系自查;

在发生质量异常、投诉或召回时牵头开展追溯调查。

第六条 采购部职责

负责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供应商信息收集;

负责采购批次、数量、到货日期和索证索票资料归档。

第七条 仓储部职责

负责原料、半成品、成品出入库记录;

负责批次标识、分区存放和先进先出管理;

负责库存状态和流向记录。

第八条 生产部职责

负责生产批次号生成和使用;

负责配料、投料、生产、换产、返工等过程记录;

确保原料批次与成品批次准确关联。

第九条 销售部职责

负责成品销售流向记录;

负责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发货批次和数量登记;

配合召回和追溯调查。

第三章 批次管理

第十条 原料批次

每批原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入库时应赋予或记录供应商批次号,并与企业入库批次号关联。

第十一条 生产批次

成品生产批次号应具有唯一性,建议包含生产日期、生产线、班次或流水号等信息。同一批次产品应具有相同配方、相同工艺和相同包装版本。

第十二条 成品批次

每批成品应建立批生产记录,明确使用的原料批次、食品添加剂批次、包材批次、生产时间、操作人员、检验结果和放行结论。

第四章 追溯信息记录

第十三条 采购追溯信息

应记录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质证明、原料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到货日期、验收结论和检验报告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生产追溯信息

应记录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次号、配方版本、投料记录、工艺参数、设备使用情况、换产清洁记录、过程检验记录、操作人员、生产时间和异常处理记录。

第十五条 检验追溯信息

应记录原料检验、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留样检验、委托检验结果,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数据、检验人、审核人和判定结论。

第十六条 仓储销售追溯信息

应记录成品入库日期、库存位置、出库日期、数量、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批次和物流信息。

第五章 追溯查询与模拟召回

第十七条 正向追溯

发生原料异常时,应能快速查询该原料用于哪些生产批次、对应哪些成品批次、已销售至哪些客户。

第十八条 逆向追溯

发生成品投诉、抽检不合格或疑似食品安全问题时,应能快速追溯至相关原料批次、供应商、生产班组、检验记录和仓储销售记录。

第十九条 追溯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接到追溯需求后,及时调取相关记录,必要时在24小时内完成批次定位和流向查询。

第二十条 模拟召回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追溯或模拟召回演练,检验追溯体系有效性。演练后应形成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记录形式

追溯记录可采用纸质记录、电子台账、ERP系统或追溯平台管理。电子记录应具备权限控制、防篡改和数据备份措施。

第二十二条 记录保存

追溯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记录修改

追溯记录不得随意涂改。确需修改时,应划改并签名、注明日期和修改原因,保证原始信息可辨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培训要求

采购、生产、仓储、质检、销售等相关人员应接受追溯管理培训,确保能正确记录、查询和使用追溯信息。

第二十五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采购部、生产部、仓储部、销售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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