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覆盖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检验放行、仓储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管控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及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建立与更新、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的开展,以及食品安全自查、隐患整改和闭环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管控应坚持预防为主、风险分级、全员参与、闭环管理的原则,做到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支持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职;
主持月度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对重大风险事项作出决策;
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意见。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组织制定并动态更新《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组织周排查工作,审核周排查报告;
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月调度,提出风险研判意见;
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必要时提出停产建议。
第七条 食品安全员职责
每日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上报,并跟踪整改;
参与周排查和月调度,提供现场检查信息;
实行零风险报告,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记录。
第八条 各部门职责
质管部:牵头组织自查、风险排查和整改验证;
生产部:落实生产过程自查,配合整改;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资质和原辅料风险排查;
仓储部:负责仓储温湿度、先进先出、防虫防鼠等自查;
销售部:负责客户投诉、退货信息反馈和召回配合。
第三章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第九条 清单建立
质管部应结合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制料产品特点,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风险管控清单模板,建立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点、风险等级、管控措施、责任岗位和检查频次。
第十条 风险点覆盖
风险管控清单至少应覆盖以下内容:
原料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农残等污染风险;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风险;
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风险;
生产过程交叉污染、异物混入风险;
设备清洁消毒不到位、微生物超标风险;
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错误风险;
仓储温湿度失控、过期产品管理风险;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操作规范风险。
第十一条 清单更新
当法律法规、标准、工艺、配方、设备或客户投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风险管控清单,并经食品安全总监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第十二条 日管控
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原辅料、生产环境、设备卫生、添加剂使用、人员操作、成品状态等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或主要负责人;
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填写《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三条 周排查
每周由食品安全总监组织质管、生产、采购、仓储等部门开展一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排查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台账记录完整性、设备设施状态、不合格品处置、问题整改闭环等;
形成《周排查治理记录》,明确问题清单、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十四条 月调度
每月由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主持召开食品安全月度调度会议;
听取日管控、周排查情况汇报,研判当月食品安全风险;
对重复发生、整改不到位或重大隐患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形成《月调度会议纪要》,作为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依据。
第五章 食品安全自查
第十五条 自查频次
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必要时可根据监管要求、客户审核或内部风险情况增加自查频次。
第十六条 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应包括:
资质证照、人员健康管理;
原辅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
食品添加剂采购、储存、使用管理;
生产过程控制、关键工艺参数执行;
设备设施清洁消毒和维护;
产品检验、留样和放行管理;
不合格品管理和追溯体系运行;
仓储、运输、标签标识管理;
召回、投诉和应急处置管理。
第十七条 自查记录
自查应形成《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记录自查项目、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复查结果。
第六章 隐患整改与闭环
第十八条 隐患分级
一般隐患:不影响食品安全,可通过现场整改立即消除;
较大隐患: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合规性,需限期整改;
重大隐患: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应立即停产整改。
第十九条 整改要求
对自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整改完成后应由质管部或食品安全员进行复查验证;
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应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记录保存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自查及整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培训要求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相关岗位人员应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风险管控清单和岗位职责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质管部归口管理,各部门配合执行。本制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评审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